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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数字化战略2025》
来源: | 作者:pmo201df0 | 发布时间: 2016-06-14 | 13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4.通过构建一个创新友好型法律框架(参照智能电表——数字化能源转变法、智能健康监测法),促进社会数字化进程。
国家作为规则制定者,期待一个更加告诉的发展进程,飞速发展和各路创新,而目前的现状并不能满足其期待。在那些有足够经济和科技条件支撑创新尝试及实现的地方,才出现了创新。为此,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为新的科技及商业模型调整实验空间。这在一方面为我们提供机会,使得我们能将价值创造与相关的经济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另一方面让我们能以一种确保的方式及手段发展合乎社会期望的创新。除此之外,地方性实验空间还为下属的自治城镇提供机会,使其可能成为某种技术及创新的领军场所。

这个实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它应当是区域性的、非永久的、有明确实验参与者圈子的场所。它应当界限分明,是一个专为合乎期待的技术贸易和社会焦点制定的高效创新场所(例如远程医学、移动性)。

其次,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法律及监管框架条件中,实验条款中的时间及地域限制应迁就创新项目。

第三,独立于创新者的评估和监管,一直都是不可或缺的。该独立机构的任务同样是,开放风险视角下可允许的自由空间以及限制约束肉眼可见的危害。我们即将建设一个联邦数字局(预计10月建成),来接受以上任务。

第四,实验及相关研究的目标是,探讨一个符合预期的责任重大的,长期的,普遍使用的调节机制应该有哪些特征,并征求包括政策制定者在内的各方意见,最后发展这些建议。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德国及整个欧洲融入全球化市场。欧洲地区不应忙于内部相互竞争,而应该携起手来与欧洲外的竞争者一决高下。因此我们需要在一个现代化竞争政策,这个竞争政策应当考虑到全球市场的现状,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国内市场。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加强适应德国法律的联合监管。迄今对于监管的考虑仍然只停留在联合企业的销售额上。然而在数字化领域,营业额低的企业却与市场联系得更加紧密,这一点能从他们买价很高上体现出来(如Face book收购What Sapp)。为弥补这一差距,我们在反竞争限制法第九次修正案框架中加入了关于成交价的内容作为补充。

另一方面,在进行欧洲联合监管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全球竞争形势。市场界限过于狭窄,是无法充分考虑全球竞争形势的。由此引发了联合壁垒风险,这可能会损害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委员会也迫切需要检验和实现其相关市场规划原则。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分析结果进行解释阐述,同样有利于企业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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